纪言纪事|湖北出台容错纠错工作办法 为干事创业者撑腰鼓劲

纪检动态

08-23

2022

近日,省委办公厅印发《湖北省容错纠错工作办法(试行)》,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“三个区分开来”重要要求,为敢于担当、踏实做事、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。该办法的出台,标志着容错纠错工作在我省全面启动。

据悉,该办法推出多项工作措施,促进精准容错纠错;干部认为拟被追责问责行为符合容错情形的,可及时向责任追究机关提出容错申请;建立容错会商机制,责任追究机关 可邀请相关部门、“两代表一委员”等共同对容错免责事项进行研究讨论,使容错更加科学精准;细化容错情形,将容错分为免责、减责两种情形,使案件审理更加精准等等。

开展容错纠错,既要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,又要遵循坚持事业为上、实事求是、依规依纪依法、容纠并举的原则。着力破解基层容错纠错“不会容”“不敢容”等难题,致力于细化容错的适用情形和工作程序,打消执纪执法人员怕担风险、不敢容错的顾虑,建立为容错者担当的制度。进一步释放为担当者担当、为负责者负责、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的信号,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。

8种情节可容错

为推进重大改革发展,因政策界限不明确、缺乏经验、先行先试,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;

围绕本地重大工程、重大项目、重大政策等,积极破解难题、创造性开展工作,出现失误错误的;

为服务企业、服务群众,因着眼提高效率、方便基层,推进机制和模式创新,存在程序瑕疵或者出现失误错误的;

在处置突发性事件或者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,勇于承担风险,主动担当作为,因情况紧急复杂,存在程序瑕疵或者出现失误错误的;

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、化解矛盾纠纷,立足维护稳定和全局利益,积极破除障碍、打破僵局,因情况特殊复杂,出现失误错误的;

存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或者难以预见的因素,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者造成损失的;

其他失误错误,但工作效果总体上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,有利于维护国家、集体和人民利益的;

按照中央和省委、省政府有关规定,其他可以容错的情形。

4种情形可免责

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、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,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,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;

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,但因不可抗力、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;

在应对自然灾害、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急难险重任务时,由于情况紧急,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妥善处置,未能完全按规定程序办理,未造成严重后果的;

其他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、免予追责问责情形。

3种情形可减责

及时采取补救措施,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;

一般性工作失误错误或者轻微违纪违法行为,未造成实际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;

其他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从轻、减轻追责问责情形。

4种情形不容错

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禁止性规定的;

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、严重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环境破坏,或者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等特别严重后果的;

出现失误错误后不积极整改纠错的;

其他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不予容错的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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